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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班修業規定

牙醫碩博修業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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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班修業辦法下載

 

中山醫學大學牙醫學系博士班修業辦法
 
第一條
本修業辦法依據「中山醫學大學學則」第七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系博士班符合畢業資格者,依學位授予法規定:
一、牙醫學系(或具有牙醫師執照者)畢業,畢業時授予牙醫學博士學位。
二、非牙醫學系畢業者,畢業時授予理學博士學位。
第三條
修業年限
一、一般生:3-7年。
二、在職生:3-8年。
第四條
學籍
一、本系博士班學生經核准得同時在本校或國內外大學修讀學位。本校學生申請雙重學籍應向原就讀系所提出,須經所長、院長、教務長及校長核可。未經核准經查出者以退學處分。
二、學生休學、退學依「中山醫學大學學生休學辦法」及「中山醫學大學
學則」辦理。
第五條
學分及課程
一、本系博士班須修滿規定18學分(含必修學分),並通過博士論文(12學分)方得畢業。
二、研究生每學期參加專題討論(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若缺席超過三次或以上時,則該專題討論總成績以不及格論之。
三、取得碩士學位者其碩士班選修課程得以抵免博士班選修課程,但規定不得超過總選修學分三分之ㄧ,最多以六學分為限,其抵免確認授權由指導教授決定。
四、原則同意校際選課,但不得超過選修總學分的三分之一。
五、博士班可跨選修他所所開相同課程。
第六條
上課及請假規則
本系研究生因事或因病無法上課或參加考試時,填妥請假單經該授課教師簽名後送回本系辦公室登記存查。每一學期缺課時數累計達該課程時數四分之一者,給予不及格成績。
第七條
選定指導教授規則
  • 指導教授必須為口腔醫學院之專任教授或專任副教授三年以上資格者。如有需要可徵得指導教授及系務會議之同意,另邀合格教授為共同指導教授(co-adviser)。
  • 、每年教師指導本院研究生人數不得超過一名(含共同指導),研究生之共同指導教授不得超過一位。
  • 、研究生之共同指導教授得商請校外之學術單位學有專長者擔任之,但需經過指導教授與系務會議同意認可。
  • 選擇指導教授同意單請於第二學年開學後一個月內送本系辦公室,由所長簽章認可。
第八條
博士論文學位考核
研究生需於博士學位考試前完成一次論文考核(研究生請自行提出),通過後才可提博士學位考試。論文考核委員會置委員五人,其中三分之一(含) 以上應為校外委員,由所長徵詢指導教授意見,邀請相關學者組成,並指定委員一人為召集人。委員需為副教授(含)以上之資格或具博士學位之助理教授。
第九條
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
一、資格考為一科必修科目及二科選修科目,一年舉行二次,於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舉行,次數以二次為限,考試成績達70分為通過標準。
二、博士生修完應修課程學分(不含博士論文學分)後提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且應於博四課程結束前完成。
第十條
博士學位考試細則
一、博士學位口試前須達下列標準始得提出論文口試申請:
(一)修畢本系博士班規定之應修科目與學分,至少30學分(含論文)。
(二)通過一次論文考核。
(三)具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
(四)以第一作者及本系名義至少發表2篇SCI收錄論文之原始研究著作(或具雜誌同意刊登接受函)。通訊作者須為指導教授。
(五)以口頭報告或貼示報告的形式出席國際學術會議至少一次。
(六) 須於申請學位考試前完成「學術研究 倫理教育課程」(可透過網路教學平台自行觀看且通過線上測驗達及格標準),未完成本課程或未通過測驗者不得申請學位考試。
二、著作內容需與博士論文內容相符合,臨床病例報告、回顧性論文、研討會論文與聯絡書信不得做為畢業論文。
三、申請學位考試須經指導教授同意,於考前一個月,依照規定格式檢送繕印論文與提要向本系辦理。學位考試以口試行之,必要時亦可舉行筆試。
四、辦理研究生學位考試,應依規定組成學位考試委員會。博士學位考試委員五至九人,其中校外委員至少三人,校內委員至少二人。前項學位考試委員由校長遴選之,並指定委員一人為召集人,但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五、博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博士學位候選人所提論文學科(門)有專門研究者外,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曾任教授,擔任與博士候選人所提研究論文之有關學科(門)教學者。
(二)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或其他國家級研究單位)五年以上,對博士學位候選人所提研究論文學科有專門研究者。
(三)曾任副教授或擔任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者。
(四)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五)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前項(三)至(五)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各系(所)務會議訂定 之。
六、論文口試通過後一個月內需將論文繳交至本系辦公室,逾期將視為口試不通過。
七、學位考試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申請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費用由研究生負擔。
八、通過學位考試之研究生於次學期註冊前,如未能繳交附有考試委員簽字通過之論文,修業年限未屆滿者須於次學期辦理註冊,但修業年限已屆滿者則予以退學。
九、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經系所務會議審查通過,校長核定,得再回碩士班就讀。 前項研究生於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決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十、若經具名或具體指陳本校學位論文有抄襲、代寫或其他舞弊情事之檢舉,依「中山醫學大學研究生學位考核辦法」規定之程序處理
十一、已授予之學位,如發現論文、創作、展演、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調查屬實者,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應通知當事人繳還該學位證書,並將撤銷與註銷事項,通知其他大專校院及相關機關(構);其有違反其他法令者,並應依相關法令處理。
第十一條
博士學位口試及申請時間
一、申請期間:每年五月一日至三十一日或十二月一日至三十一日。
二、口試期間:每年六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或一月一日至三十一日。
三、畢業典禮當天及前後三天不得安排口試。
四、口試於提出申請後一個月舉行,務必詳填口試確定日期、時間及口試題目(請考生先行與所有口試委員確定時間、日期),將申請表格送交本系辦公室後不得再作修正,以利聘書寄發、教室安排、及評分表及評分結果表之製作。
第十二條
研究生兼職規定要點
一、研究生於在學期間,領有教育部設置之獎、助學金者,嚴禁校外兼職。
二、研究生於在學期間,未領有教育部設置之獎、助學金者,經系務會議同意得兼任與其研究性質相關之校內外職務。研究所所長或指導教授
並得視其研究成績,酌情核減每學期修習學分數或延長修業年限。
三、研究生新生報到或註冊時,應據實填報有無兼職情形,如係公私立機構在職人員應繳驗離職證明書或繳交系務會議認可之研究性質相關服務機構入學同意書。
四、研究生在學期間,如有兼職或離職等變動情形,應隨時向研究所所長及指導教授報備。
五、研究生如有違反本要點各項規定而兼任職務,或有虛偽不實之填報者,依系務會議決議與予處分,其領有教育部獎、助學金者應追回繳庫
第十三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均依照本校學則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修業辦法經系務、院務會議通過,並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相關附件:
※修正記錄:
103.07.29
一百零二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103.10.30
一百零三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103.12.25
一百零三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104.03.31
一百零三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106.07.17
一百零六學年度第一學期教務會議通過

 

更新日期:112.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