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博士學位口試前須達下列標準始得提出論文口試申請:
(一)修畢本系博士班規定之應修科目與學分,至少30學分(含論文)。
(二)通過一次論文考核。
(三)具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
(四)以第一作者及本系名義至少發表2篇SCI收錄論文之原始研究著作(或具雜誌同意刊登接受函)。通訊作者須為指導教授。
(五)以口頭報告或貼示報告的形式出席國際學術會議至少一次。
(六) 須於申請學位考試前完成「學術研究 倫理教育課程」(可透過網路教學平台自行觀看且通過線上測驗達及格標準),未完成本課程或未通過測驗者不得申請學位考試。
二、著作內容需與博士論文內容相符合,臨床病例報告、回顧性論文、研討會論文與聯絡書信不得做為畢業論文。
三、申請學位考試須經指導教授同意,於考前一個月,依照規定格式檢送繕印論文與提要向本系辦理。學位考試以口試行之,必要時亦可舉行筆試。
四、辦理研究生學位考試,應依規定組成學位考試委員會。博士學位考試委員五至九人,其中校外委員至少三人,校內委員至少二人。前項學位考試委員由校長遴選之,並指定委員一人為召集人,但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五、博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博士學位候選人所提論文學科(門)有專門研究者外,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曾任教授,擔任與博士候選人所提研究論文之有關學科(門)教學者。
(二)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或其他國家級研究單位)五年以上,對博士學位候選人所提研究論文學科有專門研究者。
(三)曾任副教授或擔任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者。
(四)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五)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前項(三)至(五)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各系(所)務會議訂定 之。
六、論文口試通過後一個月內需將論文繳交至本系辦公室,逾期將視為口試不通過。
七、學位考試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申請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費用由研究生負擔。
八、通過學位考試之研究生於次學期註冊前,如未能繳交附有考試委員簽字通過之論文,修業年限未屆滿者須於次學期辦理註冊,但修業年限已屆滿者則予以退學。
九、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經系所務會議審查通過,校長核定,得再回碩士班就讀。 前項研究生於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決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十、若經具名或具體指陳本校學位論文有抄襲、代寫或其他舞弊情事之檢舉,依「中山醫學大學研究生學位考核辦法」規定之程序處理
十一、已授予之學位,如發現論文、創作、展演、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調查屬實者,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應通知當事人繳還該學位證書,並將撤銷與註銷事項,通知其他大專校院及相關機關(構);其有違反其他法令者,並應依相關法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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