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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業規定

口科所修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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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班 (完整PDF檔-10904)
 
一.學位授與
1.  本所碩士班符合畢業資格者,依學位授予法規定授予理學碩士。 
 
二.修業年限
1.一般生:2-4年。
2. 欲直升博士班,則以符合「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為原則。
  
三.學籍
1. 本所學生經核准得同時在本校或國內外大學修讀學位。本校學生申請雙重學籍應向原就讀系所提出,須經所長、院長、教務長及校長核可。未經核准經查出者以退學處分。
2. 就讀期間因特殊原因,可辦理休學,最多可辦理二次,一次最多為一學年。
   
四.學分及課程
1.碩士生需修滿規定學分30學分並通過碩士論文口試(6學分)方得畢業。
2. 以同等學歷(如五專、二專、三專、或高考身份)考入本所者,得由指導教師決定需補修之大學相關課程。
3. 前述之補修課程學分其成績必須達70分以上才算及格,不及格者須再重修。其修得之學分及成績只予備查不列入研究所畢業學分內計算。
4. 補修課程單填妥後研究生須於註冊入學後兩週內送教務處辦理。
5. 曾修由本所所開之推廣教育學分班,其學分本所給予承認,但以十二學分為上限。
6. 本所所開之必修課程學生須依規定修完之。
7. 本所研究生每學期參加專題討論。若缺席超過三次(含)以上時,以不及格論必須重修。
8. 本所所開必、選修課程及學分得經所務會議開會決定後送教務會議通過。
9. 學生於升碩二前需通過相當於全民英檢中級初試或本校CEPT中級之考試。
    
五.選定指導教授規則
1. 本所研究生一律以口腔醫學院所屬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擔任其論文指導教師。
2. 每年教師指導研究生人數不得超過兩名,共同指導之研究生不得超過兩名,研究生之共同指導教師不得超過兩名。
3. 研究生之共同指導教師得商請校(所)外之學術單位學有專長者擔任之,但需經過指導教師與所長同意認可。
4. 選擇指導教師同意單須於開學後一個月內填妥由所長簽章認可後送本所辦公室。(附件
四)
5. 研究生應於一年級下學期開始後一個月內確定研究題目,並將指導教師及所長同意之書面證明繳交本所辦公室。
6. 研究生要求更換指導教師時,需取得原教師同意方可更換。若原教師不同意,則可提至所務會議決議,需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可更換。唯該師生可列席說明,但於表決時需迴避,不得參與投票。
    
六.論文口試及出版 
1. 本所研究生於一年級下學期須於所內公開提出論文計劃(proposal),二年級上學期提出progressive report,並經指導教師簽名後於該學期seminar時提出報告。
2. 本所研究生在指導教師指導下撰寫畢業論文一篇,並接受論文口試及格後方得畢業。
3. 畢業論文口試成績需達70分以上方得畢業。
4. 畢業口試論文最多可考三次,但第三次之口試一切費用由研究生自行負擔。
5. 口試為委員之聘請指導教師(共同指導教師)為當然口試委員,另外需再聘一名以上相關學有專長學者,由三至五人組成擔任口試委員,其中校外委員至少一人,校內委員至少二人。若有共同指導教師其口試委員應有五人,校外口試委員需三分之一以上始能舉行。
6. 本所研究生之畢業論文要依論文格式規定撰寫、打字印刷並裝訂完成。口試後論文需修改部份依口試委員建議確實修訂之,並經指導教師審閱簽名後送二份存檔於本所圖書室。
7. 本所研究生之畢業論文內容需另依規定格式撰寫一份1500到2000字以內之論文摘要(中英文各一份),送交所辦公室作為編輯年度碩士畢業論文專集之用。
   
七.碩士班研究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
1. 碩士班研究生修業一年以上成績特優並具有研究潛力,由原就讀或相關研究所教師二人以上(其中至少一人為原就讀研究所之論文指導教師)推薦,得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2. 前項所稱成績特優並具研究潛力標準為:
(1) 提出研究計畫、代表性學術報告或學術著作經審查認定具研究潛力。
(2) 碩士班第一學年每學期之學業成績平均達八十五分,或名次在該碩士班全班人數前三分之一以內,或其他特殊情形經該研究所評定為成績優異者。學生名次之排列應以全班人數為準,但經教育部核准正式學籍分組之研究所亦得以全組人數為準。
3. 申請逕行修讀博士班之研究生應向本所索取『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並於學年度結束(即七月三十一日)前逕向本所提出申請。
4. 詳中山醫學大學口腔科學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附件一)
 
 
◎博士班  (完整PDF檔-10904)
 
一、學位授予 
  本所博士班符合畢業資格者,依學位授予法規定授予理學博士學位(Doctor of Philosophy Ph.D.)。
 
二、修業年限 
   一般生:2-7年。
  在職生:2-8年。
 
三、學籍
1.  依本校教務會議決議,本校學生不得具有雙重學籍身份,經查出將勒令退學。
2.  本修業辦法未規定部份,依中華民國教育部學籍法規定辦理。
3.  在職生需繳交服務證明(同意報考時之服務單位)。
4.  就讀期間因特殊原因,可辦理休學,最多可辦理二次,一次最多為一學年。
 
四、學分及課程
1.  畢業學分數需達33學分(含論文)。
2.  博士班研究生需修完必修科目,成績以100分為滿分,70分為及格。
3.  本所研究生每學期參加專題討論,若缺席超過三次或以上時,則該專題討論總成績以不及格論之,成績以100分為滿分,70分為及格。
4.  選修課程,曾修習及格且修習時間5年內者,可抵免,最多6學分。
5.  原則同意校際選課,但限制不得超過選修總學分的三分之一。
6.  博士班可跨選修他所所開相同課程。
7.  本所所開必選修課程及學分,得經所務會議開會決定後,送教務會議通過。
 
五、上課及請假規則
1.  本所研究生因事或因病無法上課或參加考試時,其請假辦法依中山醫學大學學生規則辦理之。
2.  本所研究生請假時,經該授課教師簽名後,送回本所辦公室登記存查,每一學期缺課時數累計達該課程時數四分之一者,則該所修之學分不計。
 
六、選定指導教師規則
1. 本所研究生,一律以口腔醫學院編制內專任教師擔任其論文指導教授為限。指導教授包括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每年最多可指導一位博士班研究生。
2.  選擇指導教師同意單,請於第一學年第一學期之學期結束前送至研究所辦公室,由所長簽章認可。
 
七、博士班資格考試
1.  學生需修畢必修課程並經指導教授同意,始得考試。資格考次數以二次為限,且每學期以一次為限。
2.  考試成績以70分為及格標準。
3. 考試科目,相變與擴散及高等生醫學擇一、及另一選修課程。
 
八、博士班論文考核
1.  論文考核於資格考通過後,可提出申請,於博士學位考試前,至少考核一次。一年以考核一次為限。
2.  論文考核委員會設置委員六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應為校外委員,由指導教師遴選相關學者組成,並指定委員一人為召集人。
3.  此委員會應評估該研究生之修課內容及研究計畫進度,並將研究計劃評估表及進度報告表送研究所備存。
 
九、 博士學位考試
1.  博士班研究生經資格考試及格,並完成下列事項,於規定修業年限內,經論文考核委員會核可,提出學位考試之申請。(一). 完成本所規定應修學分
(二). 完成博士論文考核
(三). 著作發表,博士畢業前應以第一作者發表之SCI論文二篇
(accept即可,並附証明),或SCI論文一篇impact factor達3分以上。
(四).學生需通過相當於全民英檢中高級初試或本校CEPT中高級之考試或參與國際會議以英文進行口頭發表。未完成者,需於學位考試前於本院舉辦之研究成果發表會中全程以英文發表研究成果。  
2.  得於規定修業年限內,經論文考核委員會核可,提出學位考試之申請。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六人,其中校外委員須三分之一以上,。並簽請校長核聘。
3. 博士班校外口試委員需為現任國內外大學或學院專任具副教授以上或各國立研究機構副研究員以上資格者。
4. 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得於次學期或學年舉行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
5. 申請學位考試須經指導教師同意,於考前一個月,依照規定格式檢送繕印論文與提要向本所辦理。申請書格式請向研究所辦公室索取,學位考試以口試行之,必要時亦舉行筆試。
6.  論文口試通過後一個月內將論文四本繳交至所辦公室,逾期將取消資格。
7.  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
8.  申請期間:每年五月一日至三十一日或十二月一日至三十一日。
9.  口試期間:每年六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或一月一日至三十一日。
 
十、 研究生兼職規定要點
1. 研究生於研究期間,領有教育部設置之獎、助學金者,嚴禁校外兼職。
2.  研究生研究期間,如有兼職或離職等變動情形,應於一周內向就讀學校報備。
3. 研究生如有違反本要點各項規定而兼任職務,或有虛偽不實之填報者,應嚴
予處分,其領有教育部獎、助學金者,應追回繳庫。
 
十一、本修業辦法經所務會議討論通過,並經報請本校教務處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更新日期:110.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