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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班修業規定

牙醫碩博修業簡介
牙醫學系碩博士班修業辦法簡介
◎博士班

103.07.29 一百零二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103.10.30 一百零三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103.12.25 一百零三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104.03.31 一百零三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修業辦法依據「中山醫學大學學則」第七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系博士班符合畢業資格者,依學位授予法規定:
  一、牙醫學系(或具有牙醫師執照者)畢業,畢業時授予牙醫學博士

    學位。
  二、非牙醫學系畢業者,畢業時授予理學博士學位。
 

第三條 修業年限
  一、一般生:3-7年。
  二、在職生:3-8年。
 

第四條 學籍
  一、本系博士班學生經核准得同時在本校或國內外大學修讀學位。

    本校學生申請雙重學籍應向原就讀系所提出,須經所長、院長、

    教務長及校長核可。未經核准經查出者以退學處分。
  二、學生休學、退學依「中山醫學大學學生休學辦法」及

    「中山醫學大學學則」辦理。
 

第五條 學分及課程
  一、本研究所博士班須修滿規定18學分(含必修學分),並通過

    博士論文(12學分)方得畢業。
  二、研究生每學期參加專題討論(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

    及格),若缺席超過三次或以上時,則該專題討論總成績以不及格

    論之。
  三、取得碩士學位者其碩士班選修課程得以抵免博士班選修課程,

    但規定不得超過總選修學分三分之ㄧ,最多以六學分為限,

    其抵免確認授權由指導教授決定。
  四、原則同意校際選課,但不得超過選修總學分的三分之一。
  五、博士班可跨選修他所所開相同課程。
 

第六條 上課及請假規則
  本系研究生因事或因病無法上課或參加考試時,填妥請假單經該

  授課教師簽名後送回本系辦公室登記存查。每一學期缺課時數累計達

  該課程時數四分之一者,給予不及格成績。
 

第七條 選定指導教授規則
  一、指導教授必須為口腔醫學院之專任教授或專任副教授三年以上

    資格者。如有需要可徵得指導教授及系務會議之同意,另邀

    合格教授為共同指導教授(co-adviser)。
  二、每年教師指導本院研究生人數不得超過一名(含共同指導),

    研究生之共同指導教授不得超過一位。
  三、研究生之共同指導教授得商請校外之學術單位學有專長者擔任之,

    但需經過指導教授與系務會議同意認可。
  四、選擇指導教授同意單請於第二學年開學後一個月內送本系辦公室,

    由所長簽章認可。
 

第八條 博士論文學位考核
  研究生需於博士學位考試前完成一次論文考核(研究生請自行提出),

  通過後才可提博士學位考試。論文考核委員會置委員五人,其中

  三分之一(含) 以上應為校外委員,由所長徵詢指導教授意見,邀請

  相關學者組成,並指定委員一人為召集人。委員需為副教授(含)

  以上之資格或具博士學位之助理教授。
 

第九條 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
  一、資格考為一科必修科目及二科選修科目,一年舉行二次,

    於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舉行,次數以二次為限,考試成績達70分

    為通過標準。
  二、博士生修完應修課程學分(不含博士論文學分)後提博士學位

    候選人資格考,且應於博四課程結束前完成。
 

第十條 博士學位考試細則
  一、博士學位口試前須達下列標準始得提出論文口試申請:
    (一)修畢本系博士班規定之應修科目與學分,

    至少30學分(含論文)。
    (二)通過一次論文考核。
    (三)具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
    (四)以第一作者及本系名義至少發表2篇SCI收錄論文之原始研究

    著作(或具雜誌同意刊登接受函)。通訊作者須為指導教授。
    (五)以口頭報告或貼示報告的形式出席國際學術會議至少一次。
  二、著作內容需與博士論文內容相符合,臨床病例報告、回顧性論文、

    研討會論文與聯絡書信不得做為畢業論文。
  三、申請學位考試須經指導教授同意,於考前一個月,依照規定格式

    檢送繕印論文與提要向本系辦理。學位考試以口試行之,

    必要時亦可舉行筆試。
  四、博士學位口試委員由指導教授推薦5-7名為口試委員,並經所長

    同意後送請校長聘任,其中校外人士必須超過1/3,且指導教授

    不得為召集委員。
  五、博士班校外口試委員資格需為國內外大學或學院專任具副教授

    以上或各國立研究機構副研究員以上資格者。
  六、論文口試通過後一個月內需將論文繳交至本系辦公室,逾期將視為

    口試不通過。
  七、論文口試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論文口試成績

    不及格,得於次學期或學年舉行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

    費用由研究生負擔。

 

第十一條 博士學位口試及申請時間
  一、申請期間:每年五月一日至三十一日或十二月一日至三十一日。
  二、口試期間:每年六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或一月一日至三十一日。
  三、畢業典禮當天及前後三天不得安排口試。
  四、口試於提出申請後一個月舉行,務必詳填口試確定日期、時間及

    口試題目(請考生先行與所有口試委員確定時間、日期),

    將申請表格送交本系辦公室後不得再作修正,以利聘書寄發、

    教室安排、及評分表及評分結果表之製作。
 

第十二條 研究生兼職規定要點
  一、研究生於在學期間,領有教育部設置之獎、助學金者,

    嚴禁校外兼職。
  二、研究生於在學期間,未領有教育部設置之獎、助學金者,

    經系務會議同意得兼任與其研究性質相關之校內外職務。

    研究所所長或指導教授並得視其研究成績,酌情核減每學期修

    學分數或延長修業年限。
  三、研究生新生報到或註冊時,應據實填報有無兼職情形,如係

    公私立機構在職人員應繳驗離職證明書或繳交系務會議認可之

    研究性質相關服務機構入學同意書。
  四、研究生在學期間,如有兼職或離職等變動情形,應隨時向研究所

    所長及指導教授報備。
  五、研究生如有違反本要點各項規定而兼任職務,或有虛偽不實之

    填報者,依系務會議決議與予處分,其領有教育部獎、助學金者

    應追回繳庫
 

第十三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均依照本校學則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修業辦法經系務、院務會議通過,並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