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班修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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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醫學系碩博士班修業辦法簡介 | |
◎博士班 | |
103.07.29 一百零二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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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修業辦法依據「中山醫學大學學則」第七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系博士班符合畢業資格者,依學位授予法規定: 學位。 第三條 修業年限 第四條 學籍 本校學生申請雙重學籍應向原就讀系所提出,須經所長、院長、 教務長及校長核可。未經核准經查出者以退學處分。 「中山醫學大學學則」辦理。 第五條 學分及課程 博士論文(12學分)方得畢業。 及格),若缺席超過三次或以上時,則該專題討論總成績以不及格 論之。 但規定不得超過總選修學分三分之ㄧ,最多以六學分為限, 其抵免確認授權由指導教授決定。 第六條 上課及請假規則 授課教師簽名後送回本系辦公室登記存查。每一學期缺課時數累計達 該課程時數四分之一者,給予不及格成績。 第七條 選定指導教授規則 資格者。如有需要可徵得指導教授及系務會議之同意,另邀 合格教授為共同指導教授(co-adviser)。 研究生之共同指導教授不得超過一位。 但需經過指導教授與系務會議同意認可。 由所長簽章認可。 第八條 博士論文學位考核 通過後才可提博士學位考試。論文考核委員會置委員五人,其中 三分之一(含) 以上應為校外委員,由所長徵詢指導教授意見,邀請 相關學者組成,並指定委員一人為召集人。委員需為副教授(含) 以上之資格或具博士學位之助理教授。 第九條 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 於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舉行,次數以二次為限,考試成績達70分 為通過標準。 候選人資格考,且應於博四課程結束前完成。 第十條 博士學位考試細則 至少30學分(含論文)。 著作(或具雜誌同意刊登接受函)。通訊作者須為指導教授。 研討會論文與聯絡書信不得做為畢業論文。 檢送繕印論文與提要向本系辦理。學位考試以口試行之, 必要時亦可舉行筆試。 同意後送請校長聘任,其中校外人士必須超過1/3,且指導教授 不得為召集委員。 以上或各國立研究機構副研究員以上資格者。 口試不通過。 不及格,得於次學期或學年舉行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 費用由研究生負擔。
第十一條 博士學位口試及申請時間 口試題目(請考生先行與所有口試委員確定時間、日期), 將申請表格送交本系辦公室後不得再作修正,以利聘書寄發、 教室安排、及評分表及評分結果表之製作。 第十二條 研究生兼職規定要點 嚴禁校外兼職。 經系務會議同意得兼任與其研究性質相關之校內外職務。 研究所所長或指導教授並得視其研究成績,酌情核減每學期修習 學分數或延長修業年限。 公私立機構在職人員應繳驗離職證明書或繳交系務會議認可之 研究性質相關服務機構入學同意書。 所長及指導教授報備。 填報者,依系務會議決議與予處分,其領有教育部獎、助學金者 應追回繳庫 第十三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均依照本校學則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修業辦法經系務、院務會議通過,並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