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學位授予 本所博士班符合畢業資格者,依學位授予法規定授予理學博士學位(Doctor of Philosophy Ph.D.)。
二、修業年限 一般生:2-7年。 在職生:2-8年。
三、學籍 1. 依本校教務會議決議,本校學生不得具有雙重學籍身份,經查出將勒令退學。 2. 本修業辦法未規定部份,依中華民國教育部學籍法規定辦理。 3. 在職生需繳交服務證明(同意報考時之服務單位)。 4. 就讀期間因特殊原因,可辦理休學,最多可辦理二次,一次最多為一學年。
四、學分及課程 1. 畢業學分數需達33學分(含論文)。 2. 博士班研究生需修完必修科目,成績以100分為滿分,70分為及格。 3. 本所研究生每學期參加專題討論,若缺席超過三次或以上時,則該專題討論總成績以不及格論之,成績以100分為滿分,70分為及格。 4. 選修課程,曾修習及格且修習時間5年內者,可抵免,最多6學分。 5. 原則同意校際選課,但限制不得超過選修總學分的三分之一。 6. 博士班可跨選修他所所開相同課程。 7. 本所所開必選修課程及學分,得經所務會議開會決定後,送教務會議通過。
五、上課及請假規則 1. 本所研究生因事或因病無法上課或參加考試時,其請假辦法依中山醫學大學學生規則辦理之。 2. 本所研究生請假時,經該授課教師簽名後,送回本所辦公室登記存查,每一學期缺課時數累計達該課程時數四分之一者,則該所修之學分不計。
六、選定指導教師規則 1. 本所研究生,一律以口腔醫學院編制內專任教師擔任其論文指導教授為限。指導教授包括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每年最多可指導一位博士班研究生。 2. 選擇指導教師同意單,請於第一學年第一學期之學期結束前送至研究所辦公室,由所長簽章認可。
七、博士班資格考試 1. 學生需修畢必修課程並經指導教授同意,始得考試。資格考次數以二次為限,且每學期以一次為限。 2. 考試成績以70分為及格標準。 3. 考試科目,相變與擴散及高等生醫學擇一、及另一選修課程。
八、博士班論文考核 1. 論文考核於資格考通過後,可提出申請,於博士學位考試前,至少考核一次。一年以考核一次為限。 2. 論文考核委員會設置委員六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應為校外委員,由指導教師遴選相關學者組成,並指定委員一人為召集人。 3. 此委員會應評估該研究生之修課內容及研究計畫進度,並將研究計劃評估表及進度報告表送研究所備存。
九、 博士學位考試 1. 博士班研究生經資格考試及格,並完成下列事項,於規定修業年限內,經論文考核委員會核可,提出學位考試之申請。(一). 完成本所規定應修學分 (二). 完成博士論文考核 (三). 著作發表,博士畢業前應以第一作者發表之SCI論文二篇 (accept即可,並附証明),或SCI論文一篇impact factor達3分以上。 (四).學生需通過相當於全民英檢中高級初試或本校CEPT中高級之考試或參與國際會議以英文進行口頭發表。未完成者,需於學位考試前於本院舉辦之研究成果發表會中全程以英文發表研究成果。 2. 得於規定修業年限內,經論文考核委員會核可,提出學位考試之申請。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六人,其中校外委員須三分之一以上,。並簽請校長核聘。 3. 博士班校外口試委員需為現任國內外大學或學院專任具副教授以上或各國立研究機構副研究員以上資格者。 4. 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得於次學期或學年舉行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 5. 申請學位考試須經指導教師同意,於考前一個月,依照規定格式檢送繕印論文與提要向本所辦理。申請書格式請向研究所辦公室索取,學位考試以口試行之,必要時亦舉行筆試。 6. 論文口試通過後一個月內將論文四本繳交至所辦公室,逾期將取消資格。 7. 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 8. 申請期間:每年五月一日至三十一日或十二月一日至三十一日。 9. 口試期間:每年六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或一月一日至三十一日。
十、 研究生兼職規定要點 1. 研究生於研究期間,領有教育部設置之獎、助學金者,嚴禁校外兼職。 2. 研究生研究期間,如有兼職或離職等變動情形,應於一周內向就讀學校報備。 3. 研究生如有違反本要點各項規定而兼任職務,或有虛偽不實之填報者,應嚴 予處分,其領有教育部獎、助學金者,應追回繳庫。
十一、本修業辦法經所務會議討論通過,並經報請本校教務處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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