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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班修業規定

牙醫碩博修業簡介
牙醫學系碩博士班修業辦法簡介
碩士班

90年10月24日 九十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99年05月28日 九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101年05月21日 一百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103年07月29日 一百零二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103年10月30日 一百零三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103年12月25日 一百零三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104年03月31日 一百零三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修業辦法依據「中山醫學大學學則」第七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學位授予
  本系碩士班符合畢業資格者依學位授予法規定,

  畢業時授予牙醫學碩士學位。

 
第三條 修業年限
  一般生:2-4年。
 

第四條 學籍
  一、本系碩士班學生經核准得同時在本校或國內外大學修讀學位。

    本校學生申請雙重學籍應向原就讀系所提出,須系所主任、院長、

    教務長及校長核可。未經核准經查出者以退學處分。
  二、學生休學、退學依「中山醫學大學學生休學辦法」及

    「中山醫學大學學則」辦理。

 
第五條 學分及課程
  一、本系研究所學生需修滿規定學分24學分(含必修學分),

    並通過碩士論文口試(6學分)方得畢業。
  二、以同等學歷(如五專、二專、三專、或高考身分)考入本系碩士班

    者,得由指導教授決定需補修之大學相關課程。
  三、前述之補修課程學分其成績必須達70分以上才算及格,

    不及格者須再重修。其修得之學分及成績只予備查不列入研究所

    畢業學分內計算。
  四、曾修由本系碩士班所開之推廣教育學分班其學分本系給予承認,

    但以12學分為上限。
  五、本系研究生每學期參加專題討論。若缺席超過三次(含)以上時,

    以不及格論必須重修。
 

第六條 上課及請假規則
  本系研究生因事或因病無法上課或參加考試時,填妥請假單經該授課

  教師簽名後送回本系辦公室登記存查。每一學期缺課時數累計達

  該課程時數四分之一者,給予不及格成績。
 

第七條 選定指導教授規則
  一、本系碩士班研究生一律以口腔醫學院所屬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

    擔任其論文指導教師。
  二、每年教師指導本院研究生人數不得超過兩名(含共同指導),

    研究生之共同指導教授不得超過兩位。
  三、研究生之共同指導教師得商請校(所)外之學術單位學有專長者

    擔任之,但需經過指導教師與研究所主管同意認可。
  四、選擇指導教師同意單須於一年級下學期開始後一個月內填妥由

    研究所主管簽章認可後送本系辦公室。

 
第八條 論文口試及出版
  一、本系研究生於一年級下學期須於所內公開提出論文計劃

    (proposal),二年級下學期提出進度報告,並經指導教師簽名後於

    該學期seminar時提出報告。
  二、本系碩士班研究生需具下列任一標準始得提出論文口試申請:
    (一)需具以第一作者發表並接受刊登於國內外具審核制度學術性

    期刊之證明文件(如接受函)。
    (二)以口頭或貼示報告形式出席國內外學術會議。
  三、畢業論文口試成績需達70分以上方得畢業。
    (一)未通過畢業論文口試之研究生可重考一次,費用由

    研究生負擔。
    (二)口試委員之聘請,指導教師(共同指導教師)為當然口試委員。

    口試委員以三人為原則,若有共同指導教師其口試委員至少應有

    五人,校外口試委員需三分之一(含)以上始能舉行。
    (三)研究生之畢業論文應依論文格式規定格式撰寫裝訂完成,

    口試後論文應依口試委員建議確實修訂,經指導教授審閱簽名後

    送二份存於本系。
 

第九條 碩士班研究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一、碩士班研究生修業一年以上成績特優並具有研究潛力,由原就讀或

    相關研究所教授二人以上(其中至少一人為原就讀研究所之論文

    指導教師)推薦,得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二、前款所稱成績特優並具研究潛力標準以下三項符合其中一項即可:
    (一)提出研究計畫、代表性學術報告或學術著作經審查認定具

    研究潛力。
    (二)碩士班第一學年每學期之學業成績平均達八十五分,或名次在

    該碩士班全班人數前三分之一以內,或其他特殊情形經本所評定為

    成績優異者。學生名次之排列應以全班人數為準,但經教育部核准   

    正式學籍分組之研究所亦得以全組人數為準。
    (三)在醫學中心取得醫學中心專任主治醫師滿五年以上可直攻

    博士班。
  三、申請逕行修讀博士班之研究生,應於五月三十一日前填具申請書

    逕向本系提出申請。申請逕行修讀博士須繳交資料及評分方式。
    (一)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一份。
    (二)推薦書二份(其中至少一人為論文指導教授)。
    (三)研究計畫書(代表性學術報告或學術著作)。
    (四)歷年成績單一份。評分方式:學業成績(30%)、

    研究計畫(40%)、研究潛力(30%)。
    本系接受申請後,應即安排召開本系招生事務委員會議審查,

    審查通過之學生名單呈校長核定,並送教務處存查,該生始得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第十條 畢業口試及申請
  一、申請期間:每年五月一日至三十一日或十二月一日至三十一日。
  二、口試期間:每年六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或一月一日至三十一日。
  三、畢業典禮當天不得安排口試。
  四、口試於提出申請後一個月舉行,務必詳填口試確定日期、時間及

    口試題目(請考生先行與所有口試委員確定時間、日期),

    將申請表格送交本系辦公室後不得再作修正,以利聘書寄發、

    教室安排、及評分表及評分結果表之製作。
 

第十一條 研究生兼職規定要點
  一、研究生於就學期間領有教育部設置之獎、助學金者嚴禁校外兼職。
  二、研究生於就學期間未領有教育部設置之獎、助學金者經就讀研究所

    主管之同意,得兼任與其研究性質相關之校內外職務。研究所主管

    及指導教師並得視其研究成績,酌情核減每學期修習學分數或

    延長修業年限。
  三、研究生新生報到或註冊時應據實填報有無兼職情形,如係公私機構

    在職人員應繳驗離職證明書或經就讀研究所主管認可之研究性質

    相關服務機構入學同意書。
  四、研究生就學期間如有兼職或離職等變動情形應隨時向研究所所長及

    指導教授報備。
  五、研究生如有違反本要點各項規定而兼任職務或有虛偽不實之填報者

    應嚴予處分,其領有教育部獎、助學金者應追回繳庫。
 

第十二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均依照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修業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並經院務會議、教務會議通過後

  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