碩士班修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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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醫學系碩博士班修業辦法簡介 | |
◎碩士班 | |
90年10月24日 九十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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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修業辦法依據「中山醫學大學學則」第七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畢業時授予牙醫學碩士學位。 第四條 學籍 本校學生申請雙重學籍應向原就讀系所提出,須系所主任、院長、 教務長及校長核可。未經核准經查出者以退學處分。 「中山醫學大學學則」辦理。 並通過碩士論文口試(6學分)方得畢業。 者,得由指導教授決定需補修之大學相關課程。 不及格者須再重修。其修得之學分及成績只予備查不列入研究所 畢業學分內計算。 但以12學分為上限。 以不及格論必須重修。 第六條 上課及請假規則 教師簽名後送回本系辦公室登記存查。每一學期缺課時數累計達 該課程時數四分之一者,給予不及格成績。 第七條 選定指導教授規則 擔任其論文指導教師。 研究生之共同指導教授不得超過兩位。 擔任之,但需經過指導教師與研究所主管同意認可。 研究所主管簽章認可後送本系辦公室。 (proposal),二年級下學期提出進度報告,並經指導教師簽名後於 該學期seminar時提出報告。 期刊之證明文件(如接受函)。 研究生負擔。 口試委員以三人為原則,若有共同指導教師其口試委員至少應有 五人,校外口試委員需三分之一(含)以上始能舉行。 口試後論文應依口試委員建議確實修訂,經指導教授審閱簽名後 送二份存於本系。 第九條 碩士班研究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相關研究所教授二人以上(其中至少一人為原就讀研究所之論文 指導教師)推薦,得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研究潛力。 該碩士班全班人數前三分之一以內,或其他特殊情形經本所評定為 成績優異者。學生名次之排列應以全班人數為準,但經教育部核准 正式學籍分組之研究所亦得以全組人數為準。 博士班。 逕向本系提出申請。申請逕行修讀博士須繳交資料及評分方式。 研究計畫(40%)、研究潛力(30%)。 審查通過之學生名單呈校長核定,並送教務處存查,該生始得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第十條 畢業口試及申請 口試題目(請考生先行與所有口試委員確定時間、日期), 將申請表格送交本系辦公室後不得再作修正,以利聘書寄發、 教室安排、及評分表及評分結果表之製作。 第十一條 研究生兼職規定要點 主管之同意,得兼任與其研究性質相關之校內外職務。研究所主管 及指導教師並得視其研究成績,酌情核減每學期修習學分數或 延長修業年限。 在職人員應繳驗離職證明書或經就讀研究所主管認可之研究性質 相關服務機構入學同意書。 指導教授報備。 應嚴予處分,其領有教育部獎、助學金者應追回繳庫。 第十二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均依照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修業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並經院務會議、教務會議通過後 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