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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醫學系寒暑假及海外姐妹校見習施行細則

中山醫學大學 口腔醫學院 牙醫學系 寒暑假及海外見習施行細則

  

102.12.30 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牙醫系系務會議制訂
107.09.17 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牙醫系系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依據中山醫學大學口腔醫學院牙醫學系(以下簡稱本系)見習辦法(以下簡稱見習辦法),訂定牙醫學系寒暑假及海外姐妹校見習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二條

寒暑假見習分為台灣或海外醫事單位, 台灣醫院單位見習事宜由學生自行與醫院單位聯繫並確認相關見習事宜,見習期間、費用或團體保險費用皆由學生自行辦理並負擔。

 
第三條

本系不簽定寒暑假見習醫院之見習合約,且由該醫院先發文同意收取本系同學之見習事宜,本系復文僅就牙六實習醫學生的校外實習醫院單位回覆,並就見習名冊回文。

 
第四條

海外見習單位由口腔醫學院與合作學校確認見習事宜後,每學年第1學期期末公告見習單位、期間及名額,同學提出報名申請表及審核資料,由教師評審後公告分發名單,考量委派同學必須具備牙醫專業學理,分發名額可不足額錄取。

 
第五條

海外見習申請方式如下:
一、 申請資格:當學年為四年級同學。
二、 申請時間:每年3月第一周前提出申請。
三、 繳交資料:
 (一) 申請表
 (二) 家長同意書
 (三) 通過第一階段國考證明
 (四) 成績單
 (五) 見習計畫
 (六) 自傳
 (七) 外語檢定證明
 (八) 接待外國外賓證明
 (九) 選填海外姐妹校順位
四、 學科成績採計本系歷年學業成績平均分數。
五、 遴選方式:成績單、自傳及見習計畫、接待外賓紀錄、外語檢定證明
六、 公佈時間:每年3月公佈名單。

 
第六條

海外見習時間如應姐妹校的規劃,得在學期期間進行,則由系上提出公假簽呈,學業補課或見習回校後的課程銜接事宜,則請各科授課教師協助

第七條

海外見習志願一旦選填並經公佈後不得以任意原因要求更改或放棄。海外見習所須費用皆由同學自行負擔。

 
第八條

台灣或海外見習期間應遵守學校及各醫院實習單位之各項規定,包括:作息時間、服裝儀容及請假事宜。

 
第九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訂定後、呈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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