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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醫學系見習辦法

中山醫學大學 口腔醫學院 牙醫學系 見習辦法

  

102.12.30 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牙醫系系務會議制訂

   
第一條

依據牙醫學系(簡稱本系)科目學分表,訂定中山醫學大學口腔醫學院牙醫學系見習辦法(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學生於第四學年、第五學年分別修讀計2學分、4學分的牙科臨床教學及討論(一)~(二)、牙科臨床教學及討論(三)~(四),四科目皆為學期開課之必修課程,。

 
第三條

每學期見習結束,由見習醫院評量見習成績,並由主授課教師於學校規定時間內輸入於教務系統。

 
第四條

寒暑假見習事宜,不包含在本系課程規劃,若有該期間見習之規劃,由學生自行與醫院相關單位聯繫,該見習不得抵免牙科臨床教學及討論(一)~(四)之課程。

 
第五條

寒暑假見習單位若要求系上見習名冊發文,則請該醫院先發文同意收取本系同學之見習事宜,本系復文僅就牙六實習醫學生的校外實習醫院單位回覆,並就見習名冊回文但不簽訂見習合約。

 
第六條

自行規劃寒暑假見習之同學,必須填寫「家長同意書」(附件一),由家長(或監護人)親自簽名,若未依規定者,系上將無法協助相關發文作業。

 
第七條

海外寒暑假見習單位可選擇口腔醫學院提供之學校或醫院,若為與學校配合之見習單位,相關的見習事宜除依據本辦法第四~六條文,另請遵照「中山醫學大學口腔醫學院牙醫學系寒暑假見習施行細則」辦理。

 
第八條

見習期間應遵守醫院及學校之各項規定,包括:作息時間、服裝儀容及請假事宜。

 
第九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呈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審核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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